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盐城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奖励对营养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营养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营养科技奖)旨在奖励推动全市营养学科理论及实践发展或在营养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营养科技奖由盐城市营养学会发起并设立。
第四条 营养科技奖的评审与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营养科技奖是授予公民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聘请营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营养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营养科技奖设一、二、三等奖和营养科普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九条 本条例奖励对象是:盐城市境内各领域的营养科学研究者,包括妇幼营养、老年营养、临床营养、公共营养、特殊营养、食品营养、食品安全、食品检验等各专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营养科技奖的条件:
(一) 在盐城市内进行的营养科技工作;
(二) 在营养科学理论探讨中有明显创新;
(三) 在解决重大实际营养问题中有显著效果的;
(四) 最近5年内完成的研究或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 营养科普奖的条件:
以普及营养科技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科学普及出版物或科普活动。
参评作品应为原创作品或科普编著作品,根据创新性、创作编辑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及继续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营养科技奖对授奖数目实行限额。每期最多授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5个,营养科普奖3个。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认真填写《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报送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一) 项目分析报告
(二) 推荐单位的推荐信
(三) 说明其科学价值和/或社会价值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营养科技奖可由科技工作者自行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五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各专业分支机构及各县(市、区)营养学会可推荐所属会员的申报项目。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六条 营养科技奖的评审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组建专门的营养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转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盐城市营养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和批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为了维护评审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及参与组织本活动的工作人员如提交奖励申请则不得参与评审。
第二十条 获奖者由盐城市营养学会颁发《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营养科技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营养科学技术奖的,由盐城市营养学会撤消奖励、追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参与营养科技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科研成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营养科技奖不向申报者或推荐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盐城市营养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盐城市营养学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盐城市营养学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