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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编辑: 管理员    日期: 2024-05-24    点击次数: 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盐城市营养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江苏省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以及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营养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激励科技人员攀登营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营养研究与健康中国战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推动我国营养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营养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营养科技奖的奖励对象是在营养科学技术研究第一线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凡以改善盐城市居民膳食营养和健康为目标,在营养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可以申请营养科技奖。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资格:
   (一)总体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的提出和实施者。
   (三)在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者。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申报:
   (一) 申报材料不全或存在明显错误。
   (二) 已经申报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四)两年一届的评审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只限申报1次。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营养科技奖由科技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必须是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若为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有各合作完成单位共同出具的,明确牵头申报单位、申报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顺序的申报证明。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 申报人应认真填写《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同时报送下列材:
    (一) 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包括多项研究课题的成果可按时间顺序提供任务书的封面复印件);
    (二) 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论证、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创新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三) 项目有关全部发表论文的目录、主要学术论文(5篇以内)及专著(封面)的复印件;
    (四) 成果应用证明。被国内外刊物引用的论文,需提供引文的复印件;获得专利或保健食品、药品批号者,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 实物性成果,需附录像片1盘(5分钟以内),解说词2份;计算机软件成果,需附软盘1套,使用说明书1份;
    (六)其他能够说明项目科学性、创新性和理论、实践意义的资料。
    第十条 上述需报送的营养科技奖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按目录顺序排列所有申报资料。每份申请资料应报送1份原件和5份复印件,每份资料的封面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营养科技奖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营养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学术、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了全省领先水平;已在全省可推广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学术、理论上有很大突破,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在学术、理论上有新意和较大进展,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科学技术指标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先进水平,已在局部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开展实用型技术推广、营养教育方法研究,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营养科普奖:

(一)公开出版科普作品。个人出版的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合格水平。作品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科学技术经过准确、完整表达和科普创作后,表现形式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并带动相关领域后续科普作品创作。

(二)主讲科普讲座。评审期内个人主讲以营养健康为科普内容的省级讲座不少于2次、市级讲座不少于8次,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累计不少于1000人,并且社效益应明显,有媒体报道。

(三)策划举办科普活动。评审期内个人主持策划举办的营养健康科普活动不少于10场次,其中达到200人以上规模、有盐城市营养学会主办或承办的活动不少于6场次。社会效益明显,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累计不少于1500人。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六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负责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学会秘书处负责营养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在每次评奖前由秘书处聘请营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营养科技奖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由学会秘书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以及专业分类等方面做出综合审查。
    (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学会秘书处根据专业分类从盐城市营养学会专家库中选择3名初审人,分别评审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 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由各位委员填写评审表,经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评审结果。
   (四)审批: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学会进行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营养科技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学会审批之前,在盐城市营养学会网站公示。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委会提出。提出异议者应写清姓名、单位及通讯地址。

第十九条 营养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营养科技奖的申报者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条  营养科技奖实行限额授奖。每期最多授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5个;营养科普奖3个。

第二十一条 不同等级奖励项目的完成人应限于:一等奖5人,二等奖4人,三等奖3人,营养科普奖3人。

第二十二条  获奖者由盐城市养学会颁发《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营养科技奖的,由盐城市营养学会撤消奖励、追回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盐城市营养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盐城市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营养学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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