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科普问答 > 正文

盐城市营养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编辑: 管理员    日期: 2013-12-20    点击次数: 4962  
盐城市营养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盐城市营养学会第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盐城市营养学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盐城市营养学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营养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由盐城市营养学会收缴。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会员年度会费为25元。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常务理事级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每年3000元人民币;理事级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每年2000元人民币;一般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
(一)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
  (二)建立及维护网站;
  (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资助和培养科技人才;
(四)举办科技人员之家活动;
(五)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五年的会费;
  (二)每年第二季度末为缴费的最后期限;
(三)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四)会员(含团体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会员证作废并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营养学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须经盐城市营养学会组织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营养学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加入收藏】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