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编辑: 管理员 日期: 2013-12-20 点击次数: 112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mg/kg)(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 (mg/kg)
| 饮液 | 固体饮料* | 胶囊* |
铅(以Pb计) | ≤0.5 | ≤0.5(≤2.0) | ≤1.5(≤2.0) |
砷(以As计) | ≤0.3 | ≤0.3(≤1.0) | ≤1.0 |
汞(以Hg计) | ----- | -----(≤0.3) | -----(≤0.3)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86执行 |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 1. 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2. 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 菌落总数 | 大肠菌群 | 霉菌 | 酵母 | 致病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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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u/g?mL) | MPN(100g?mL) | (cfu/g?mL) | (cfu/g?mL) |
液态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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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含量≥1.0% | ≤1000 | ≤40 | ≤10 | ≤10 |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 <1.0% | ≤100 | ≤6 | ≤10 | ≤10 | 不得检出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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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含量≥4.0% | ≤30000 | ≤9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 <4.0% | ≤1000 | ≤4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罐头食品 |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