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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编辑: 管理员    日期: 2013-12-20    点击次数: 112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mg/kg)(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 (mg/kg)

 

饮液

固体饮料*

胶囊*

铅(以Pb计)

≤0.5

≤0.5(≤2.0)

≤1.5(≤2.0)

砷(以As计)

≤0.3

≤0.3(≤1.0)

≤1.0

汞(以Hg计)

-----

-----(≤0.3)

-----(≤0.3)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86执行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1. 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2. 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酵母

致病菌

(Cfu/g?mL)

MPN(100g?mL)

(cfu/g?mL)

(cfu/g?mL)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1000

≤40

≤10

≤10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 <1.0%

≤100

≤6

≤10

≤10

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 <4.0%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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