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提升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服务的实施办法
编辑: 管理员    日期: 2022-08-16    点击次数: 1016  

各团体单位会员、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员:

为加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管理,提升学会服务水平,根据《盐城市营养学会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服务对象

盐城市营养学会个人会员、企业副理事长团体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团体单位会员、理事团体单位会员(一般团体单位会员)。

二、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100元/年(在校大学生50元/年)、企业副理事长团体单位会员10000元/年、常务理事团体单位会员3000元/年、理事团体单位会员(一般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三、服务内容

1、理事团体单位会员可推荐5名会员免交个人会费,常务理事团体单位会员可推荐8名会员免交个人会费,企业副理事长团体单位会员可推荐20名会员免交个人会费。

2、企业副理事长团体单位会员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可申请参加盐城市营养学会组织的大型公益活动,按照经学会审核批准通过的方案进行各自品牌宣传,赞助、冠名等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外商定。

3、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每年按时缴纳会费,可享受以下以下服务:

1)免费参加盐城市营养学会举办的技能提升培训班学习。

2)免费参加盐城市营养学会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

3)申请参加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育婴员、保育师、养老护理员、直播电商、生活(病员)照护等工种培训班学习,符合政府免费政策的会员免费培训和考试。

4)申请参加盐城市营养健康职业技能大赛以及其他大赛活动。

5)根据自己的业绩大小,择优推荐参加盐城市营养学会以及盐城市科协、省营养学会等主管部的评比表彰。

6)择优推荐成为江苏省营养学会会员和中国营养学会会员。

7)申请参加食育试点校、食育示范校、食育标杆校等创建评比。

8)团体单位会员可邀请学会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研活动1-2次,并针对单位具体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

9)每年组织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参加各类学习和考察活动1-3次。

10)接受学会监督检查,保证合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科普志愿者活动和慈善捐助活动。

11)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团体单位会员可申报盐城市营养学会科技工作站或盐城市科普教育基地。

12)团体单位会员可向学会申请设立慈善捐助基金或学术研究课题资金,具体程序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办理。

本实施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营养学会

                            2022年6月22日


【打印本页】 【加入收藏】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