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和《盐城市营养学会章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营养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由盐城市营养学会秘书处收缴,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会员年度会费为100元(其中在校学生会员年度会费为50元)。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副理事长级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10000元,常务理事级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3000元;理事级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2000元。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

(一)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活动等;

(二)建立及维护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资助和培养科技人才;

(四)举办科技人员之家活动;

(五)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缴纳四年的会费;

(二)每年第二季度末为缴费的最后期限;

(三)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四)会员(含团体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会员证和团体会员单位牌子作废并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营养学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须经盐城市营养学会组织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营养学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执行《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四次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