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和《盐城市营养学会章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营养学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副理事长级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规模团体单位会员)每年缴纳3000元,其他理事单位会员(普通团体单位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其他会员每年缴纳100元。
第三条 会员加入会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会员2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学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经费支出由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生效。
盐城市营养学会
2026年6月6日